在金融科技迅猛發展的當下,技術革新正深刻改變著金融服務的形態與效率。技術的探索與金融業務的開展,必須建立在清晰的法律框架和嚴格的監管準則之上。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霍學文明確指出,任何試圖以單純的技術開發與銷售為名,行規避金融準入許可之實的行為,都是對監管底線的挑戰,必須予以堅決防范和糾正。
霍學文強調,金融業作為特許經營行業,其準入門檻是維護市場秩序、防范系統性風險、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基石。無論是從事支付、信貸、保險,還是資產交易等核心金融業務,都必須依法獲得相應的金融牌照,接受持續、審慎的監管。部分機構或個人可能試圖將自身包裝為純粹的“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與銷售”公司,聲稱僅提供技術支持,而實際運作中卻深度介入甚至主導了金融業務的資金歸集、風險定價、信用評估等關鍵環節。這種“技術外衣”下的金融活動,實質上繞開了金融監管,構成了無證經營或違規經營,隱藏著巨大的風險隱患。
這種行為的危害是多重且深遠的。它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,對持牌合規經營的機構構成了不正當競爭。由于缺乏監管,其業務操作、風險控制、信息披露等方面往往存在嚴重不足,極易滋生欺詐、挪用資金、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,直接損害投資者和消費者的財產安全。更重要的是,此類脫離監管視線的金融活動,其風險具有隱蔽性、傳染性和突發性,可能積累成為影響區域乃至更大范圍的金融穩定隱患。
霍學文的表態,是對當前市場一些模糊地帶和潛在套利行為的明確警示。它厘清了一個關鍵原則:技術的“中性”或“工具”屬性,不能成為規避金融業務本質監管的理由。監管機構關注的是業務實質,而非僅僅是其外在的技術表現形式。無論是利用算法進行信貸審批,還是通過平臺進行資金撮合,只要其活動構成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》、《商業銀行法》、《非銀行支付機構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所定義的金融業務,就必須持牌經營。
因此,對于從事計算機軟硬件技術開發與銷售的企業而言,必須明晰自身業務的邊界。如果其技術解決方案確實服務于持牌金融機構,應確保合作模式清晰,技術方不越位承擔金融功能,不觸碰資金和核心風控。如果企業旨在直接開展金融業務,則必須摒棄僥幸心理,積極申請相關牌照,將自身業務全面納入監管體系,在合規的前提下謀求創新與發展。
監管部門也將持續加強科技在金融監管中的應用(即“監管科技”),提升穿透式監管能力,透過復雜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外殼,準確識別業務本質,對“無照駕駛”行為做到早發現、早預警、早處置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,對新型業態的定性提供更清晰的指引,壓縮監管套利的空間。
總而言之,霍學文的警示重申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不可逾越性。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軌道上進行,任何試圖以技術為盾牌突破準入門檻的行為,都是對金融安全底線的沖擊,注定無法長久。只有堅持金融業務持牌經營的基本原則,確保技術創新服務于合規框架,才能實現金融科技的健康、可持續發展,真正惠及經濟社會。